详细介绍
河南扬博防雷检测有限公司防雷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工程检测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