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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规定之空气净化

阅读:145          发布时间:2020-5-22

济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规定之空气净化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除应符合规范地3.2.2的规定为,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药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室,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医药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宜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或全室空气净化,也可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医药洁净室内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数的控制,应符合本规范地3.2的规定。
  2. 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大值: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室内没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0M3/h。
  3. 医药洁净室与周围的空间,应按工艺要求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
  4. 医药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5. 医药洁净室内的空气检测和净化空调系统维护要求应付附录B的规定。
  6. 医药洁净室内净化空调系统的验证,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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