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化工机械设备网>新闻首页>政策标准

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意见

2025-04-16 11:46:08化工仪器网阅读量:16203 我要评论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等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意见稿中,主要聚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将调整以下八种情况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涉及服务对象3家及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技术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或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3台及以上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删除或缺失,导致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数据无法溯源的;
 
  七、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经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联 系 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周文娟
 
  联系电话:0551—62775364
 
  电子邮箱:239714675@qq.com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附件1 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编制说明.doc
 
  附件3 意见建议反馈单.doc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0日
 
  素材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机械设备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机械设备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机械设备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全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