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旺宝明通
当前位置:化工机械设备网>新闻首页>地方新闻

浙江:行业总体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产值5亿以上检验检测机构20家

2023-12-06 11:43:03仪表网阅读量:191 我要评论


导读:到2027年,全省行业总体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产值5亿以上检验检测机构20家,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新增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0家以上。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发展目标:行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规模和集聚效益进一步凸显。到2027年,全省行业总体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产值5亿以上检验检测机构20家,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新增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0家以上,形成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机构,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较强综合竞争力的检验检测服务业集聚高地,构建适应新时代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检验检测服务业新格局。
 
  《若干意见》提出了6项重点任务,18项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
 
  1.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创体系,健全覆盖各产业链、供应链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行业规划,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培育创建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智能物联、现代纺织与服装、集成电路、高端新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8个重点产业集群,鼓励龙头企业、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联合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无人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检中心。
 
  2.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风电、核电、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加强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有机、碳汇等领域标准、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储备。以纺织、电池、光伏、化纤等行业为重点,统筹推进碳领域产品、过程、体系、服务认证和审定核查、检验检测等协同应用。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标准,加强碳核查认证认可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建设碳排放核查检测技术实验室;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用电信息推算碳排放量、碳追踪、碳足迹核算等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完善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和计量体系,支撑服务“双碳”目标。
 
  3.增强社会民生安全保障能力。着力发挥检验检测在民生民安、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重点提升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领域有毒有害物质痕量检测技术能力,加快发展医疗器械、进出口商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提升特种设备领域极端环境材料、高端焊接性能、高压储氢装备、长输及燃气管道检测、先进无损检测技术、电梯可靠性检测评价等能力。建设完善公众健康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检测与评价标准体系,支持传染病检测技术研发与防控效果评价平台、化学物安全性检测与监测技术平台建设。
 
  (二)深化创新驱动,强化能力支撑
 
  4.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支持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技术研发,组织实施省重点科技研发专项,研究出台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支持开展大型仪器国产化替代、计量测试、检验检测等基础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推进智能精密测量、智能化仪器仪表功能安全测评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装备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引导机构优先使用首台(套)装备。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引导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促进科研成果加速应用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机构及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5.提升行业专业能力水平。鼓励机构提高检测能力覆盖率,向具备专业领域全类别全型号产品(参数)发展。支持开展检验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准规范、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等设计研制,申请相关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取承担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争创各级知识产权奖、标准创新奖、政府质量奖等。鼓励机构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在线检测、自动化检测、物联网智能检测,加快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引导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加强内部质控,保证检测结果合规、准确。培育扶持一批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增强集聚发展效益。强化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进一步强化土地、能源、环保设施等要素保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大招引及扶持力度,吸引优质检验检测企业落户,力争在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检验检测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
 
  (三)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7.优化市场准入机制。依法实施资质认定审批,优化准入措施,积极推行告知承诺、自我声明、自行变更等多种渠道许可办理,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便捷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严格资质认定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严格技术评审,探索开展远程评审,持续加强评审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建设、司法、农业、水利等部门持续深化联合审批,减轻机构负担。
 
  8.推动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做大机构规模,加速市场拓展。有序推进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新型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整合组建省级和区域性大型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集团,可在属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鼓励各市县整合组建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检验检测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认定,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行业信誉好的机构成为“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
 
  9.支持社会力量进入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业,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比较优势的检验检测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各地优化检验检测招商引资条件,持续加大招引力度。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内部实验室建设,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四)提升服务能级,促进协同开放
 
  10.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质量基础设施“有感服务”机制,深化质量管理、计量测试、标准创新、检验检测、品牌培育、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集成式、免申式、情景式服务。持续优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快建设“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大仪共享平台等系统贯通共享,鼓励机构开展线上检测服务,加快实验室管理系统应用。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与社会共享共用,通过开放实验室、专家团队帮扶、线上线下培训等形式,为企业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提供多样化测试、检测、验证、认证和咨询服务。
 
  11.增强产业协同能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嵌入全产业链上下游,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联盟,促进检验检测与产业深度融合。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加强“检企”对接,鼓励龙头机构在产业集聚地设立实验室或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人员和技术服务双下沉,助推企业研发中试、产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围绕绿色“双碳”战略目标,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检测评定能力。
 
  12.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检验检测龙头骨干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本地机构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获取境外认可组织认可、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及港澳台市场。组织检测认证机构,围绕纺织服装、电工器材、家用电器等主要出口产品,开展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检测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比对研究,参与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行动,提升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鼓励和支持国内检验检测机构和协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检测认证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与境外机构开展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合作,争取在浙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省内机构开展区域性检验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五)加强要素供给,增强发展动能
 
  13.加大要素资源扶持。用好用足国家及我省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有关土地、金融等各项要素资源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凤凰行动”计划,加大扶持培育。完善检验检测行业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健全针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特点的金融救助机制,推进实施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险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和帮助机构用好用活技改奖补、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奖补政策,以及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4.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促进检验检测设备更新、技术升级和高端人才引育。落实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政策,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检验检测机构在浙设立区域型总部或功能性总部。鼓励各地对引进国际行业龙头机构、上市企业、重大检验检测项目,落户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含计量测试中心),新认定品牌机构,以及新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奖励。积极利用引导基金、创投基金等形式,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弥补市场失灵的公益性检测项目,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配套8个重点产业集群等的公共检验检测项目,并在场地保障、设备投入、发展激励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引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鼓励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团队。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分级认定。省市科技专家库中吸纳更多检验检测专家。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调控。有效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政策。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完善人才使用、培养、评价及激励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树优秀技能人才。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相关学科专业,与检验检测机构合作办学,共同开展学科专业人才培养。
 
  (六)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治理质效
 
  16.深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管理应用平台数据交换,实现监管信息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持续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活动,加大行业乱象惩戒力度,形成行业监管和资质管理的工作合力。加强检验检测监管与市场监管其他各业务协同发力,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17.推进智慧监管。完善无感监管机制,深化信用监管、远程触发式、柔性包容式监管模式。探索推进检验检测数字化监管,引导机构通过数字化系统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人员、设备、样品、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质量控制水平,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管理,完善事中事后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持续开展能力比对和能力验证,推进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用,对不同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18.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以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推动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诚信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自我约束。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机械设备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机械设备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机械设备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全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 上海市印发《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方案》

    为发挥检验检测对产业升级的赋能作用,服务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方案》。
    2023-12-06 11:43:03
    49
  • 浙江省发布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12-06 11:43:03
    262
  • 《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认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2023-12-06 11:43:03
    84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