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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云南四部门联合出台文件,鼓励农村节水设施推广

2023-10-13 10:00:22云南省人民政府阅读量:198 我要评论


导读:11月1日起,《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将正式生效,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将获得奖补。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了《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全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水价标准是精准补贴的基础。用水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除通过本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具体奖补对象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本办法自行确定。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三)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第九条 奖补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确定。
 
  第十条 奖补程序
 
  (一)奖补方案拟定。管水主体依据县级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和上年所管工程各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
 
  (二)奖补方案公示。管水主体将奖补方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奖补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奖补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的奖补方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向应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省级财政对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金额依据中央和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把各州(市)、县(市、区)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奖补资金筹集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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