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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地下水水位测报仪器》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3-07-17 10:00:36仪表网阅读量:225 我要评论


导读:由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一体化地下水水位测报仪器》《一体化翻斗式雨量测报仪器》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水学〔2020〕85号)有关规定,由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一体化地下水水位测报仪器》《一体化翻斗式雨量测报仪器》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一体化地下水水位测报仪器》
 
  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一体化地下水水位测报仪器(以下简称测报仪器)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考核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水位监测使用的测报仪器的研制、生产、检测和使用。
 
  试验要求:
 
  1.测报仪器宜在下列室内试验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a) 温度:5 ℃~35 ℃;
 
  b) 相对湿度:40%~90%;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2.试验设备应经检定合格,压力试验装置的准确度应高于被测仪器的准确度,其误差应不大于被测仪器允许误差限的0.3倍;其它试验设备的精度应高于被测仪器精度指标。
 
  3.压力式测报仪器按其量程范围进行试验,其他类型测报仪器选取10m量程范围进行试验。
 
  4.试验中不应调整被测仪器。
 
  型式检验:
 
  1.检验项目
 
  测报仪器的型式检验是产品的全性能检验,检验项目应涵盖本文件技术要求的全部条款。
 
  2.检验要求
 
  测报仪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提交技术(定型)鉴定或产品科技成果(项目)鉴定前;
 
  b) 新产品试生产、产品停产后复产、产品转产或转厂;
 
  c)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
 
  d)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有约定时。
 
  3.抽样规则
 
  3.1 测报仪器的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3.2 产品数量不足3台,应全部检验。
 
  3.3 产品数量3台~10台,抽取2台。
 
  3.4 产品数量超过10台,产品抽样应按 GB/T 13264 规定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4.判定规则
 
  测报仪器抽样检验的合格性判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在型式检验中有2台以上(含2台)的产品同一检验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b) 有1台产品的某检验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取产品进行该检验项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c) 若产品数量上不能满足加倍抽样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d) 若加倍抽样全部检验合格,则除去检验不合格的样品之外,其余判为合格。
 
  《一体化翻斗式雨量测报仪器》
 
  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一体化翻斗式雨量测报仪器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考核验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观测降水量使用的测报仪器的研制、生产、检测和使用。
 
  试验要求:
 
  1.测报仪器宜在下列室内试验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a) 温度:5℃~35℃;
 
  b) 相对湿度:40%~90%;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2.试验设备应经检定合格,专用测试设备的准确度应高于被测产品的准确度,其误差应不大于被测产品允许误差限的0.3倍;其它测试设备的精度应高于被测参数精度指标。
 
  3.测试中不应调整被测产品。
 
  型式检验:
 
  1.检验项目
 
  测报仪器型式检验是产品的全性能检验,检验的项目应涵盖本文件技术要求的全部条款。
 
  2.检验要求
 
  测报仪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提交技术(定型)鉴定或产品科技成果(项目)鉴定前;
 
  b) 新产品试生产、产品停产后复产、产品转产或转厂;
 
  c)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
 
  d)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有约定时。
 
  3.抽样规则
 
  3.1 测报仪器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3.2 产品数量不足3台,应全部检验。
 
  3.3 产品数量3台~10台,抽取2台。
 
  3.4 产品数量超过10台,产品抽样应按 GB/T 13264 规定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判定规则测报仪器抽样检验的合格性判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在型式检验中有2台以上(含2台)的产品同一检验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b) 有1台产品的某检验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取产品进行该检验项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c) 若产品数量上不能满足加倍抽样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d) 若加倍抽样全部检验合格,则除去检验不合格的样品之外,其余判为合格。易损件更换需要更换易损件的测报仪器,在更换后应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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