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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深圳市工地扬尘监测系统升级双摄像头投入使用

阅读:290          发布时间:2019-3-5

2019-03-02 工地扬尘监测系统升级双摄像头
采购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湾厦路 渔人码头
设备厂商:深圳市碧如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批准,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责任方面,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时,如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由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条例》明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地扬尘噪音监测系统柜现场安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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