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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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17-2-4  阅读(28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章
*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起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这里说的罐车是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的方式)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对于超高压容器,虽然我国的设计、建造标准尚待完备,但设计压力P≥100MPa的超高压容器产品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等,它们多数是参照国外标准建造、部分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在多年使用过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安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在用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1990版《容规》规定: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规》又规定: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但是,在*的实践中发现,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工作并没有*落实,形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根据全面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解决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查才能解决。综上所述,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包括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师、检验师)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容检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当然并非使用单位中的任何人员都可以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参见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论述)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
(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基于如下考虑: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二)耐压试验。《容检规》第四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的定义及进行试验的周期。
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zui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即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2.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与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1999版《容规》第133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响制造质量,如施焊困难易产生缺陷等。在用压力容器是制造完毕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此时材料焊接性能的优劣,仅对维修改造有影响;
2)以往大量试验研究及*使用实践均证实,我国压力容器用钢经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复加热)后有晶粒长大的倾向,但这一倾向微弱不足以影响运行安全,而GB150等有关标准从严格焊接工艺纪律(而不是从质量要求)出发,规定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所谓不宜超过两次就是不要超过两次,对超过两次的返修也只要求经制造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记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以示警戒,并未规定该焊接接头因返修问题而报废。综上所述,证明制造时返修次数的多少,并不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
21999版《容规》第133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实际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31999版《容规》第133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1999版《容规》第133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故不再赘述。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有关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使用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
(二)为和上述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
(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的规定如下:
1.查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或帐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2.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检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修理、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综上所述,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
(二)《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
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
(一)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
(二)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
(二)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的保障作用。
安全附件本身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安全附件将对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保障作用;反之,则不能发挥保障作用。
有鉴于此,在年度检查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关于暂停运行的含义,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现将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以及允许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
1999版《容规》第154条规定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容规的这一要求对安全阀正常发挥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但压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门: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基于下述三方面原因,迫切希望能够通过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达到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的目的。
1.这些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
2.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
3.有的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对安全阀轮流进行拆卸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数以万计的在用容器,在使用现场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为了稳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等九个单位,开展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专题,专题合同编号301004
在多年对安全阀进行开发研究、设计、试验和质量检测的基础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等专题承担单位,对安全阀用户、制造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包括到国外的专题考察),对安全阀失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多种规格安全阀及其零部件的试验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建立了安全阀的失效模式,摸清了安全阀的失效原因及其防治措施,得出了安全阀弹簧动作性能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介质(主要是粘度及腐蚀性)、载荷(主要是压力及温度)对安全阀性能的影响。《容检规》在采纳上述专题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合理且可行的限制条件。
(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
1.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
不合格的企业不可能制造出合格的产品,在我国安全阀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要求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仅是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zui低要求,应该承认在众多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中,其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是存在差异的。安全阀的使用单位,若想按《容检规》第十七条顺利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应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安全阀的供应商(制造企业)进行认真的考察。考察的重点是供应商是否按照GB12241-1989“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3/T-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生产。前者系等效采用ISO 4126-1984“安全阀 *部分 一般要求,中石化组织在国外进行考察时发现法、德等国安全阀主要生产厂家,也是采用这一标准生产;后者系参照采用日本JISB2180-1987“蒸汽及气体用弹簧安全阀制订的弹簧式安全阀标准,和ISO4126等通用标准相比,它对产品提出了更为详尽严格的要求。如果使用单位仅从降低采购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安全阀的制造企业,不仅无法保证长周期安全运行,甚至可能因安全阀的故障造成人身与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是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该认真考虑的。
2.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
弹簧是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中的关键零件,它在载荷与温度的*作用下性能有无变化,是决定延长校验周期后一旦超压,安全阀能否在压力范围内起跳的关键。为此,合肥通用所等单位采用不同材质,不同规格、不同制造工艺的弹簧进行*加载和*加载加温试验,试验结果证实,只要弹簧的选材是正确的(在介质*作用下无腐蚀)且经过强压或加温强压处理,则弹簧在载荷与温度*作用下其性能的变化是微小的,*不会影响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GB12243/T-1989标准中对弹簧的强压处理或加温强压处理是非强制性要求,为了满足延长校验周期的要求,《容检规》第十七条将强压与加温强压处理作为强制性要求,并将变形量或刚度偏差的合格指标,从20%提高至15%
3.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
盛装介质的某些特性(腐蚀性、粘度及毒性等),对安全阀能否稳妥延长校验周期是有较大影响的。这种影响分为如下几方面。
介质腐蚀性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阀的内件,尤其是运动的内件(如弹簧、阀杆等)不得有腐蚀,否则会影响内件动作的准确性,这一点通过内件的正确选材或内件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可以做到的,因此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内件的材料应耐介质腐蚀;二是对容器本身及安全阀阀体,当介质有较强的腐蚀性,而容器和安全阀阀体又选材不当,致使容器及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严重锈蚀,腐蚀产物的逐渐堆积,堵塞通道,不仅会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开启与排放能力,严重时还会造成安全阀的泄漏与损坏,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当介质为粘性物质,在*使用过程中,会因沉淀、堆积而堵塞通道,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开启与排放能力。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介质
这些规定与我国安全阀失效案例的分析结果及到国外进行专题调研所得的结论,是*吻合的。
另一种影响主要是考虑安全阀一旦失效后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延长校验周期,是在保证安全阀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下,使设备安全地长周期运行,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的,当安全阀由于某种人们目前尚无法预计的原因而一旦发生事故,则必须计及事故的危害程度。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因为毒性程度极度、高度的介质一旦泄漏,不仅将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4.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之所以规定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考虑:
能否稳妥可靠的延长校验周期的关键,在于使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一直保持正常的开启与排放能力,这一点经大量的使用实践、试验研究与调查分析,已基本获得解决。但安全阀在使用中一旦开启后,能否正常回座,能否保证密封,能否继续保持正常的开启与排放能力,这一系列问题由于影响因素过于复杂,短期内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因此,为保险计当安全阀在使用中开启后必须立即校验或更换。
综上所述,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
此外,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四)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检验结论共分4种,它们是: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据此,《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属于前者的资料为如下五项,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应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登记证件。
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它们是: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历次的全面检验报告;
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修理、改造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容检规》第二十一条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一)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二)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三)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四)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五)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一)《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二)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三)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1.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2.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3.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2)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三)结构检查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四)几何尺寸检查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现将修订的三方面内容解释如下:
1.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GB150等标准允许削薄厚板边缘也允许在薄板边缘堆焊进行过渡,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2.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3.绕带式压力容器(我国有两种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扁平钢带压力容器,前者已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产)在绕带层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层保护板,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即使未加保护板,也只能检查zui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五)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
1.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2.《检规》规定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判断的主体,判断的条件也过于原则含混,不便执行。实际上,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规定:外保温层一般应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
3.《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制造时焊缝表面经100%无损检测合格,只能说明该容器竣工后无超标缺陷,并不能保证使用过程中不萌生新的缺陷以及原有缺陷不扩展,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至于其他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进行如下检查:
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
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40Pa
2)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0.2Pa
2.夹层上未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检查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七)壁厚测定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
1.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
2.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
(八)表面缺陷检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规定了应重点检查的部位;规定了应进行金相检验的条件;规定了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规定了表面无损检测方法选用的原则;规定了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现将上述各项内容分别解释如下。
1.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
1)《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应进行表面无损(磁粉或渗透)检测:
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
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
Cr-Mo钢制压力容器;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钢材制压力容器。
上述条件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如下几项修订:
增加了对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压力容器制成后一般尚存在一定量的内应力(如焊接应力、成形应力),内表面的应力zui大且多呈拉应力状态,新容器投入运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内应力及工作应力的共同作用下较易产生浅表裂纹,随着裂纹的产生内应力将消除,因此,第三类压力容器应当在进行全面检验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只不过这一倾向极不明显,不足以对容器的安全构成威胁。
2)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压力容器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一规定与《检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的要求相比,不仅明确了检测的部位(内表面的对接焊缝)也明确了检测比例的计算方法,即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这一要求意味着除无法检测的部位以外,内表面的每条对接焊缝都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这是因为压力容器不同焊缝制造时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结构可能不同,使用时不同焊缝的腐蚀程度亦可能不同,只有每条焊缝均进行一定比例的无损检测,才能全面掌握整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对于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的压力容器,《容检规》规定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超声、声发射、内窥镜等。
3)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
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2.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容检规》与《检规》对应重点检查部位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3.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
对这两方面的规定,《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4.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
正确选择无损检测方法,对有效检出缺陷保证运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渗透检测只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而磁粉检测既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也能检测闭合的缺陷,还可检测3mm以内浅表面的埋藏缺陷,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5.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九)埋藏缺陷检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
《容检规》对埋藏缺陷检查的规定,除修订了如下四点外,其余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8的规定基本一致。现将修订的四点解释如下:
1.根据与本条文解析第四条同样的原因,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
2.焊接接头及应力集中部位在交变载荷作用下易产生疲劳裂纹,需对其埋藏缺陷情况加以控制,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4.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获得广泛的应用,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
(十)材质检查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七)规定了材质种类、牌号及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并提出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1.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除以下两点略加修正外,《容检规》与原《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要求基本一致:
1)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
2)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
(十一)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
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
(十二)紧固件检查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
(十三)强度校核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现分别解释如下。
1.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
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除以下三点加以修正外,其余要求基本相同。
1)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一旦腐蚀深度超过设计时确定的腐蚀裕量有可能引起容器的强度不足,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
2)《容检规》在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中,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
3)《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设计厚度加厚度负偏差向上园整至钢材标准规格的厚度,即标注在图样上的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
2.关于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关于强度校核应遵循的有关原则,《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除以下各点加以修正外,其余要求基本相同。 
1)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执行此条时应注意相应两字的含义,它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厂年代与标准的有效时段、产品的设计参数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基本一致。
2)《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zui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zui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3)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安全阀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这是没有异议的,但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正好相反,它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其强度校核用压力应不高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容检规》根据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强度校核的特殊性,补充了这一规定。
4)《检规》还对材质不明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和材质检查中的相关要求重复,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5)《检规》规定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实际上只有塔、大型球罐等设备强度校核时有此要求。塔设备一般指壳体长度超过10m且长径比超过5的直立容器,大型球罐一般指大于50m3的球罐,在设计或强度校核时,除计及压力载荷外,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对强度的影响。据此《容检规》改为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3.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强度理论并符合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
(十四)安全附件检查
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
《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十五)气密性试验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了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压力、温度、气密性试验的操作;某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1.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
2.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
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zui高工作压力,核定的zui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zui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
3.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
《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4.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
《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
1)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2)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3)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4)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5)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
5.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
1)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1999版《容规》第136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
2)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
《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用压力表的各项(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60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压力的zui低值。
本条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4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耐压试验PT计算式中P的定义从设计压力改为本次检验时核定的zui高工作压力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应力校核的要求。
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zui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现将这一更动的原因解释如下:
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zui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对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名义壁厚为基准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zui危险情况,按名义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进行应力校核。对在用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实测壁厚zui小值为基准的,由于实测壁厚zui小值实际上已将钢材厚度负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实测壁厚zui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进行应力校核。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的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在对试验介质提出要求前,首先强调了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容检规》的这一强调是基于如下考虑:
耐压试验因试验介质的不同分为液压试验与气压试验,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危险性却截然不同。液体是不可压缩的,液压试验中一旦发生破坏其危险性主要来自的乘积,即根据能量观点,试验过程中在容器内集聚的能量在破坏的瞬间要释放出来。气体是可以压缩的,气压试验中一旦发生破坏除了释放能量(这一点和液压试验是一样的)外,气体还要以zui快的速度恢复被压缩的体积,后者相当爆炸时的冲击波,其破坏力是十分巨大的。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对于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温度的要求
本条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
(一)《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对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二)《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四)规定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按其规定进行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这一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36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三)《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对换热压力容器的液压试验程序,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四)《容检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夹套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
夹套容器制造时*行内筒的液压试验,合格后焊上夹套再做夹套的液压试验。在用的夹套容器其内筒外表面已部分或大部分被夹套覆盖,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进行内筒的液压试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三)规定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应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至于划分部分大部分的具体指标,本规则难以统一界定,需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的合格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四条规定液压试验的合格条件是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表面无损检测未发现裂纹,上述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9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对于液压试验后应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也与《容检规》第二十一条(五)6的要求一致,无损检测的比例应为抽查。
对多层包扎、热套、扁平钢带、绕板等组合式结构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在升降压过程中因膨胀或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各层钢材相互摩擦而发生响声,这些响声不属异常的响声,不能作为液压试验是否合格的判据。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气压试验的有关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一)~(三)规定了进行气压试验的条件、试验介质、试验温度、操作程序以及合格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00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压试验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与《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1999版《容规》第1362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有关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容器标准,前面已做过介绍不再赘述。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影响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三要素为:材料、应力、缺陷。
相应的,主要根据材质检验、结构检验、缺陷检验三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划分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统,其失效总是由zui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它环节无法对zui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zui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检规》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检验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级。
第三十八条 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检验结果与压力容器相应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
压力容器用材要求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即有很强的失效抵抗力。在检验中经常遇到的材料问题有: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和材料劣化。
(一)如果压力容器的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则必须判断所用材料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要求,不影响定级;反之,则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所以如能确定材料为沸腾钢,则必须定为5级。
(二)压力容器中,材料误用、混用是经常可以遇到的。*查清材质,即使可能,也要花费很大的代价。如果压力容器材质不清,可以从偏保守的角度,进行强度校核。原检规中采用A3钢校核强度,新国标中已无此牌号,故采用强度级别zui低的Q235钢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容器是钢制压力容器。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实际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强度要求。但材质不明毕竟是一种安全隐患,与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所以应从严定级。根据经验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对在常温下使用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4级;反之,如果强度校核不合格,则表明所用材料可能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5级。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若材质不明,则有可能是沸腾钢,必须定为5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验后需要进行焊接修复的,则必须查明材料,不得以材质不明处理。
(三)压力容器的材料在使用中其性能可能会发生退化,称为材质劣化。材质劣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在高温下*使用和腐蚀。必须指出的是,有材质劣化倾向并不表明材质已经劣化,只有当发现了由于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或者材质劣化的明显表征时,才能作出此结论。而且,部分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是可以进行修复的,如应力腐蚀产生的裂纹,如果通过分析判断能够确保缺陷修复后容器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安全使用,则其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3级。
第三十九条 是对有不合理结构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结构不合理会使应力增加,或降低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
(一)如果封头参数不合标准,则需要通过检验判断其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其符合使用要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反之,则表明其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根据检验出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等级划分。
(二)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单面焊,则可能存在未焊透。如果检验中确实发现存在未焊透,罐车必须定为5级;其它压力容器则根据未焊透的实际情况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不允许的搭接结构,则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是不等厚的对接焊,并且按规定应削薄(或堆焊)而未削薄(或堆焊)的,则会引起应力集中。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存在应力集中,但还不足以诱发裂纹类缺陷,可以认为符合使用要求,但较大的应力集中是一安全隐患,因此,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三)焊缝(包括热影响区)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如果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所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四)如果主要受压元件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未采用全焊透结构,则会削弱该元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对于非主要受压元件,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五)开孔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需要补强。在开孔方面常见的问题有:开孔位置不当、孔径过大和补强不足。
如果开孔位置不当,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对一般压力容器,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开孔位置不当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可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孔径过大,但有充分的补强,则不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不影响定级。如果补强不充分,则表明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不符合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第四十条 裂纹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缺陷,虽然从断裂力学的角度看,允许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纹,但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裂纹与腐蚀介质(工作介质或大气)直接接触,很容易发生腐蚀扩展,而且其扩展速率一般难以掌握,所以从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许存在裂纹。因此规定检验后的压力容器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存在,如有裂纹,一定要予以消除。
裂纹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已经改变了容器原来的应力分布,故不能简单地采用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的方法,应根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如果评价后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表明其满足使用要求,不需要补焊,不影响定级;如果凹坑不在允许范围内,则需要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补焊合格或应力分析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也可以定为2级或3级。对于内壁凹坑,在确定凹坑计算尺寸时,还应该考虑腐蚀对凹坑尺寸的影响。应当强调的是,在裂纹打磨消除前,应制订打磨方案并对打磨后形成的凹坑进行试算,如果满足凹坑评价的8个前提条件且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按凹坑进行打磨,反之,按补焊方案进行打磨。
第四十一条 是规定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机械损伤
机械损伤多是制造时下来的,也有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这类缺陷一般不会扩展,如果检验中在其附近未发现异常情况,则表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一般压力容器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打磨修复并圆滑过渡,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二)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一般也不会扩展。一般压力容器或中、低强度钢焊制的压力容器中,如果检验时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附近未发现裂纹类缺陷,一般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按发现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由可焊性较差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中如果存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其产生或诱发裂纹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三)变形
压力容器变形会使其应力重新分布,并有可能造成应力集中。从成因的角度,可以将变形大致可以分为非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和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前者的危害性较小,而后者的危害性较大。如果能确保变形不影响使用,则可以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必须分析变形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适当地定级,其中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定为4级或5级。
第四十二条 是规定咬边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咬边是表面缺陷,容易诱发裂纹,危害性较大,因此各规范都严格控制咬边尺寸。英国PD6493—1991《焊接结构缺陷验收评定方法指南》规定:在屈服强度小于450MPa,且zui低工作温度下V型缺口夏比冲击功不小于40J的钢制结构中允许存在zui大深度小于1mm且小于壁厚的10%的咬边;在其它任何情况下,均应将咬边作为平面缺陷进行安全评定。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使用经验,此次《检规》修订对咬边的规定与原《检规》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受腐蚀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中的腐蚀分为均匀腐蚀和局部腐蚀。
(一)均匀腐蚀
均匀腐蚀造成压力容器壁厚的整体减薄。由于压力容器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腐蚀裕量,并且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通常较大,所以这种腐蚀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不影响定级;否则,需要进行补焊,补焊接合格的,从偏保守的角度,定为2级或3级。
(二)分散的腐蚀
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分散的腐蚀包括:点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等,这种腐蚀形式较均匀腐蚀有更大的危险性,会使材料的机械性能下降、促进裂纹的萌生和扩展、或直接造成压力容器穿孔,危害性很大,必须严格控制,检验时应加以特别的关注。
对点腐蚀,美国NBICAPI 510规范允许: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50%
2.在直径203mm的范围内,面积不超过45.2cm2,沿任一直径连线上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8mm
此次检规修订基本采用了美国API510规范中关于点腐蚀的规定,但允许的点蚀深度要严格一些,为不超过壁厚的1/3
对晶间腐蚀、应力腐蚀或腐蚀疲劳,应该重点检验腐蚀部位附近是否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如果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另行处理。
(三)对于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可参考第41的规定按凹坑评级,但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在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
第四十四条 是规定错边和棱角度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错边和棱角度是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几何缺陷,主要影响压力容器的受力状况,产生应力集中。国内外各制造标准对于错边和棱角度都有允许范围的规定,所谓错边和棱角度超标就是指错边和棱角度的实测值超过了相应制造标准的规定。由于这类缺陷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压力容器在设计时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这种应力集中对容器的安全性影响不大,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参照GB150-1998的容限值适当放宽给出了一个尺寸范围表,包含在此范围表内的错边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但是,当容器存在疲劳载荷或者错边和棱角度附近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力集中将对容器的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无法通过简单的计算来判定,必须通过应力分析,确定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4级,否则定为5级。
第四十五条 是对焊缝有埋藏缺陷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圆形缺陷
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不大于3的缺陷,包括气孔、条孔等。圆形缺陷是一种体型缺陷,对焊缝强度的影响较小,由于圆形缺陷造成的容器失效也是比较少见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使用经验,以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无损检测标准JB4730-94为基础,对于相应安全状况等级对应的缺陷点数进行了划定。其中,适用于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的表3和适用于要求全面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罐车的表4均是按GB150-98JB4730-94放宽1级得到的。由于是制造中产生的非严重危害缺陷,此次修订,还给予检验员一定的灵活性,相应的缺陷尺寸并不对应于*的安全等级,由检验员根据容器和缺陷的实际情况确定容器的安全等级。
(二)非圆形缺陷
非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大于3的缺陷,包括条形夹渣、未熔合、未焊透等。相对圆形缺陷来讲,非圆形缺陷的危险性更大,尤其是未熔合和未焊透,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发新的裂纹,检验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慎重对待。
与《检规》相比,此次对非圆形缺陷的允许范围和相应安全等级进行了小的修订,这一修订依据的是国家八五攻关课题的研究成果。
此外,《容检规》还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这是因为非圆形缺陷的zui大危害是可能引发新的裂纹,并导致容器破坏,因此要求每次检验中均对这些超标缺陷进行复验,以判断其是否扩展,某些情况下还要缩短缺陷复验的周期。要确定缺陷是否扩展,就要测定缺陷高度,随着无损检测技术的发展,缺陷测高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应尽快推广使用。
此外,对于压力容器,如果能通过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其长度容限值可增加50%。这里所指的有效方式,既包括缺陷定期的自身高度测量监控,也包括应用声发射、缺陷应力分析和安全性评价等新技术、新成果。
第四十六条 是关于母材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母材中的夹层如果与自由表面平行,则可近似看成多层包扎的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不影响定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小于10°,即近似与自由表面平行,其危害性不大,可以认为满足使用要求,定为2级或3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0°,则对压力容器有较大危害,检验人员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或者应力分析等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四十七条 是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的容器的安全等级划分规定。
使用中产生的鼓包,一般是由于金属局部过热、局部腐蚀、局部磨损或局部冲刷使材料强度降低,厚度变薄所引起的,或是由于氢原子的作用所引起的,对压力容器有较大的危害性,必须查明起因,并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明鼓包起因并确定其不再扩展的,可定为3级,无法查明起因,或虽查明起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5级。
第四十八条 耐压试验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测试。如果耐压试验不合格,并且是由于压力容器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不合格,应定为5级。如果进行修复,修复后必须再次进行耐压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不按本规则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单位应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评定的程序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9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的要求;检验报告审批程序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条规定: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记录,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
(二)对检验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出具检验报告的根据也是需要时判断检验报告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凭证,因此本次修订时对检验记录规定了如下要求:检验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检验机构执行上述规定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1.应明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仅是对检验记录信息量的zui低要求;
2.为保证检验记录的可追踪性,各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记录的归档办法及保存期,一般来说保存期不应少于下一个检验周期。
(三)关于年度检查报告的审批程序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年度检查的检验报告,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或由经发证机构批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签字年度检查报告应有检验、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
(四)关于全面检验报告的审批程序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全面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五)对提交检验报告时间的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考虑到检验报告编制、审批需要的时间与使用单位的生产安排往往存在矛盾,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检验人员应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结果及检验案例的上报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应逐台填写并上报检验案例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一、概述
原化学工业部(1987年版)颁发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原国家劳动部(1990年版)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原国家劳动部(1987年版)颁发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国家*(1999年版)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四个《规程》虽然均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环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作为指导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具体检验还不够完整、具体和规范,有些条款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为此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很有必要。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起草时,遵循如下主要原则:
(一)对原四个《规程》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后继续保留。
(二)与现行的规程、标准协调统一。在保持与现行规程、标准协调统一的前提下,补充、修订和完善相应条款。在修订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是经*检验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制定的。
(三)力求简便实用,直接引用规程、标准。
(四)注重条款的细化、量化,强调可操作性。对于一些不够明确的条款具体细化、量化,补充细则。
(五)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的基础上,将低温深冷型罐式汽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列入检验范围内,并增加了相应的检验条款。
(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与其定期检验周期起来,按安全状况等级和不同类别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来确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三)将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的内容作适应的调整。把一些原年度检查的内容划分到全面检验内容中来,如焊缝的无损检测等。并补充了焊缝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检测抽查的八种情况。
(四)把耐压试验从全面检验中划分出来,单列一章,并将安全附件(如紧急切断阀)等的耐压试验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同步进行。
(五)将一些安全附件原属制造出厂检查校验的性能项目,如安全阀的开启高度、液面计上下限zui大误差、容积误差等项目删减。
(六)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中铁路罐车的中修、大修,罐式集装箱的中间检验等统一规范称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七)增加了用空气对盛装易燃、易爆性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试压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份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八)强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清洗置换、蒸汽吹扫的要求,严禁残液不经回收处理就随意排放。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条文解析
一、(一) 按《容规》将汽车罐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划分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并统一简称为罐车。考虑到长管拖车(*性气体运输(半挂)车)的特殊性,此次没有将其纳入到本附加要求的范围。
一、(二) 明确本附加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本附加要求只适用于常温型和低温、深冷型罐车,因此,规定设计温度不大于50
一、(三) 规定了罐车检验的3大项检验(试验)的周期、检验人员。现分别解释如下:
1.原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称为小修、中修和大修;罐式集装箱称为年度检查、中间检验和全面检验。为了将三者统一,本次附加要求将三者统一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2.考虑到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的特殊性。
1)罐式集装箱的框架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2.5年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规定由船级社进行检验);
2)铁路罐车底架每4年进行一次段修。
为了使罐体与框架和底架同步进行检验,提高整车的安全稳定性,减少使用单位空车返回次数,将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定为与框架和底架检验(段修)周期一致。
3.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罐体的全面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但为了与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周期相适应,另考虑现汽车底盘7年到期,故将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定为5年。
4.增加了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做全面检验的要求。
1)根据《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提出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
2)在2000年全国液化气体罐车检验工作研讨会上全国各地代表均提出了此项意见和建议;
3)罐车经过1年使用后,进行全面检验能及时发现罐体存在的各类缺陷,并由原罐车制造单位负责修理(一般保修期一年)。
4)经过全面检验,对罐车安全状况有全面掌握和了解,为正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提供了可靠依据。
5.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而罐车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
二、 本条规定了罐车年度检验的内容。
二、(一) 规定了常温型(裸式)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年度检验内容的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操作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检查,取消改放到罐体全面检验内容中去。主要考虑:
1.根据原《检规》年检以宏观检验为主,内部检验时(全检)必要时才进行表面操作;
2.《检规》对罐箱年检均不作表面操作;
3.每年因磁探、焊缝表面打磨逐步减薄,为此全国很多罐车检验单位已向锅炉 局提出此项规定不合理;
4.经2000年在广东举行的罐车检验工作研讨会上,与会单位一致认为,经*实践证明,磁探发现罐体对接焊缝和每焊缝存在表面裂纹缺陷很少,年检可取消表面操作。
二、(二) 规定了低温、深冷型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按低温和深冷型罐车的结构特性,将保温层式设人孔的低温型罐车和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的年度检验要求分别进行表述。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内容,如增加了真空度测试等,
二、(三) 规定罐车资料审查的内容。
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二、(四) 规定了罐车检验前,做好清洗、置换、蒸汽吹扫等工作,并取样分析等准备工作。
二、(五) 规定了对设有人孔的的罐车开罐检查的内容。
罐车在年度检验时须打开人孔盖,进罐检查罐内防波板气相接管等紧固连接情况。
二、(六) 规定了对不设人孔的的深冷型罐车检查的内容。
对于深冷型的罐车的罐体是采用真空粉末绝热式或真空多层绝热式,一般不开设人孔。根据原航天工业部的有关低温罐车的规范及《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年版)对罐式集装箱深冷型夹层真空度规定,列出了在常温下真空度测试合格指标。
二、(七) 规定了罐体与底盘、底架或框架连接部分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与铁路、汽车*门、船级社对罐体检验、检查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主要是为了分清检验范围,分清职责和责任。
二、(八) 规定了罐体管路与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导静电、接地导线、导静电带的要求。
对于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液化气体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装置,参照《液化气体运输车》,规定罐体与底盘之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10?
二、(九)至(十四) 规定了安全附件及其他部件的检验要求。
对于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作了一些调整。
(一)安全阀开启高度、液面计上下限zui大误差、容积误差等的测试取消原属制造出厂前检查、检验的性能项目。
(二)将紧急切断阀的耐压试验与罐体的全面检验同步进行。
紧急切断阀的闭止时间,根据《液化气体铁道罐车》的规定:对于通经DN50及以下者气流应小于5秒内*闭止。为了统一规定,将原来的闭止时间510秒改为5秒内闭止。
二、(十一)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对装卸软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考虑到装卸软管长年随车,风吹、日晒、雨淋,变形、老化、破裂现象严重,将原规定的气压试验改为先做耐压试验合格后再做气密性试验,这样更安全可靠。
二、(十五) 规定了气密性试验要求。
增加了对于盛装易燃性介质的罐车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的要求。
二、(十六) 规定了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对紧急切阀的性能试验及罐体抽真空要求。
二、(十七) 规定了罐体充气、含氧分析的要求。
二、(十八)(十九) 规定了罐体漆色、标志、色带及铭牌等要求。
二、(二十)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三、 本条规定了罐车全面检验的内容。即全面检验包括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外表面除锈喷漆、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和强度校核等。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可不进行壁厚测定及无损检测。
三、(一) 规定了全面检验的罐体结构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
三、(二) 规定了在全面检验时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将原来紧急切断阀年检的内容改放在全面检验时进行,主要考虑到紧急切断阀没必要每年都进行一次强度试验,在全检与罐体同步进行比较合理。
三、(三) 规定了壁厚测定的要求。
三、(四) 规定了罐体焊缝无损检测操作要求。
新增加了罐车八种情况下,应对罐体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抽查要求。
三、(五) 规定了罐体外表面油漆检查要求。
三、(六) 规定了强度校核的要求。
三、(七) 规定了检验完毕,评定罐车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
三、(八) 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和5级的罐车不准使用。
四、 本条规定了罐车耐压试验的要求。
四、(一) 规定了罐体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耐压试验要求进行。
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考虑到低温深冷型罐车特殊性,罐体的耐压试验按图样的规定进行。
四、(二) 规定了罐体气压试验按《》中气压试验要求进行。
低温深冷型罐体气压试验按图样的规定进行。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一、概述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以下简称《氧舱检验要求》),作为《》(以下简称《容检规》)的附件,*次明确规定了对在用医用氧舱的检验要求,这对进一步加强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推动在用医用氧舱检验工作规范化、正常化,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以下简称《容规》),*次明确的将医用氧舱划归到压力容器的范畴。医用氧舱属于一种特殊的载人压力容器,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医用氧舱的舱体。而《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氧舱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因此,对于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来说,仅对氧舱舱体进行检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包括对《氧舱规定》提到的其它系统方面的检验。由于目前国内尚无一个完整的在用医用氧舱检验规范,所以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容易出现因人而异,随意性较大的弊端。为保证医用氧舱检验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使这项工作进一步纳入到法制轨道,确保在用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有必要制定一个内容相对统一的检验规范,用以指导其检验工作。
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条文解析
一、(一) 说明《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一个附件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医用氧舱在定期检验中,与一般压力容器在检验要求、内容、方法及判定依据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故对其检验单独提出要求。
一、(二) 规定了《氧舱检验要求》的适用范围,即:除《氧舱规定》第四条款中包括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包括与其配套的设施(装置)及场所,以及对有关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等方面的检查。如: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急电源、馈电隔离变压器、舱房及氧源间的防爆、通风、操作规程、持证上岗等内容。
与空气加压舱配套的气液分离器、储气罐、空气过滤器(空气净化器)等压力容器以及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容检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三) 规定了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分别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类型。这里所说的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与《氧舱规定》第五十一条中所说的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1年期和3年期的检验周期时间相同,但提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本《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附件,应与《容检规》中的检验周期提法相一致。
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同,医用氧舱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机构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师或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二、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要求。
二、(一) 规定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检验除应遵照《氧舱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对医用氧舱进行检验外,还应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这与《容检规》在这方面的要求相吻合。
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宏观检验为主,也可借助于一些工具和仪器,如:兆欧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放大镜及常用工具等。
为便于准确的反映出被检医用氧舱的状况,储存有关信息资料,对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按要求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该表与年度检验报告一并留存。
二、(二) 规定了在进行定期检验前,氧舱使用单位应事先做好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停舱,对舱内、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舱房内、氧源间及配套压力容器的安放地等。
2.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
3.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4.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
5.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三) 规定了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核查在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记录、上次检验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操作、维修人员资格等。由于*国发[2002]24号文已明确规定取消了《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的审批项目,因此对《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是否存档不做要求。
本条强调了对于进行定期检验的医用氧舱,应对该条款中要求检查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借助于《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做好详细记录;以后的定期检验,应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二、(四) 提出了年度检验时对医用氧舱舱体检验的七项内容。
1项规定了对氧舱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及有机玻璃舱体材质的要求,即所用的有机玻璃应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和银纹。由于银纹是有机玻璃的一种严重缺陷,因此应对其严格控制。当氧舱的有机玻璃出现下述缺陷之一时,必须进行更换:发现有机玻璃出现老化银纹;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使用时间达到10年;有机玻璃舱体的使用时间达到5年。
2项对舱内的装饰材料及织物的选取提出了要求。即:舱内的装饰板、地板、座椅、床、柜具等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且应提供证明资料。舱内的床垫、座套、衣物等应选用纯棉制品,并应经阻燃或防静电处理,在检查舱内织物时,还应注意两点,*要采用经过阻燃或防静电处理的织物(所用材料应能提供相应证明);第二若需包裹,应以不裸露内部的填充物为准。
5项规定了对氧气加压舱舱内导静电装置的检查,重点是导静电装置的连线必须与舱体可靠地连接。
要求氧气加压舱舱门液压传动装置中的润滑介质,应选用抗氧化油、脂,目前主要是选用硅油和硅脂。
对于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其舱体与端盖(法兰)的连接,通常为拉杆型式,所以还应检查其连接情况,并确认舱门的结构型式是否属于快开门式结构。目前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舱门主要有碳素钢、不锈钢和铝合金材料制成。
二、(五) 规定了对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的检查内容,特别应注意的是,当外供电中断时,所配备的应急电源至少应支持应急照明、通讯对讲和舱内应急声、光报警装置的工作。在年度检验时,对应急电源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应进行实际检测。
关于对讲装置的配置问题,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标准中要求是具有双声道(双工)的功能,但早期制造的部分氧舱,其对讲装置是采用的单声道(单工)或声力型式(声力的工作原理是利用话筒(听筒)膜片的振动在恒磁铁间的线圈内产生微弱的电流而发(听)声的。声力属于无源,它不需要电源即可通话,在氧舱内使用,它不存在产生电火花的可能性,因此安全可靠。),对于配备单声道(单工)这种装置的氧舱,应严格检查对讲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转换开关是否灵活、可靠,以确保舱内、外的通迅能够畅通无阻。
对舱内空调系统的检验,主要是确认空调电机及控制装置是否已移至在舱外,为确保使用的安全,空调的电机也应做接地处理。
二、(六) 规定了对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的检验内容,强调了所有医用氧舱均应配置满足使用要求的测氧仪,即:应根据氧舱加压介质的不同,正确选用不同量程、不同精度的测氧仪。对空气加压舱,除应配备测氧仪外,还应配置与测氧仪配套的测氧记录仪。对测氧仪检查的重点是:
1.测氧仪能否正常工作,指示漂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以及测氧仪的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当舱内氧浓度超过测氧仪预先设定的测氧报警上、下*,测氧仪能否自动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确认测氧仪与接管各接口处连接的可靠性,对于使用医用胶管连接的,应注意医用胶管有无老化、断裂的现象。
4.应急电源应能支持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连续正常工作(即:不能因为外供电中断,测氧仪停止工作或进入状态)。
二、(七) 规定了对供、排氧()管路系统的检查,这里包括对供、排气管路和供、排氧管路,通过手动或加压的方式,确认管路是否畅通,常开常闭阀门动作是否灵活。对舱内、外设置的应急排气阀的检查应包括:动作是否灵敏、对应急排气阀门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并有明显的标志。
本条第3项提出了对排氧管路的材质及排废氧口位置确认要求。对排氧管路的材质确认,主要是针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而言,目前这种氧舱的排氧管路多数采用尼龙加强管,应注意检查其可靠性。
本条第4项提出了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应取舱体的允许zui高使用压力。此处没有给出具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原因是:因为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规格型式的不同,其舱体的zui高工作压力取值也不同(即不同规格型式的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其舱体的允许zui高使用压力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论,给出某一固定值。
二、(八) 提出了对氧舱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的主要检验内容。
1.对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以及测温仪表等,应严格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检定与校验,对检定与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应按有关规定加以铅封。
2.对设置安全联锁装置的舱门和递物筒,应通过缓慢加减压,实测安全联锁装置是否能满足在≤0.02MPa时自动锁紧,在≤0.01MPa时才能复位的要求。
3.提出了空气加压舱舱内配置灭火器种类的要求,按照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标准的要求,舱内配置的灭火器,应选用低毒能灭火器。事实上,对于舱内灭火器来说,选用清水型灭火器。现在部分氧舱已在舱内配置了水消防系统,对于这种类型的氧舱,在年度检验时,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实际检测,以确保其可靠性。
二、(九) 提出了对氧舱控制台上的流量计和接地装置等其他方面的检验要求。对接地装置的检验,首先是对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再利用接地电阻测试仪,对接地装置进行检验测量,实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二、(十) 提出了与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主要指:气液分离器(也称油水分离器)空气储罐、空气过滤器(空气净化器)的年度检验,其检验内容、检验方法以及安全状况等级的判定等,均应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
三、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要求。
三、(一) 在《氧舱规定》中对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是一年期和三年期,这里所说的全面检验,实际上就是指三年期的检验。该项规定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
三、(二) 对医用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来说,全面检验应*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三) 提出了医用氧舱舱体密封性能问题,即:氧舱气密性试验的泄漏率,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标准的规定,当试验压力为舱室的zui高工作压力时,泄漏率应≤5%/h;当试验压力为0.03MPa时,泄漏率应≤15%/h
关于氧舱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如何确定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提出能否按医用氧舱实际使用的zui高使用压力来确定气密性试验压力。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使用单位的使用压力不同,且取值相差较大(一些氧舱的使用压力仅为0.1MPa),故不能简单地以zui高使用压力来代替气密性试验压力。但考虑到氧舱的具体情况,故建议试验压力应分别取该舱的使用压力与0.17 MPa二者中的较大值和0.03MPa
三、(四) 氧舱的应急卸压时间,应按GB12130—19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为:单、双人氧舱卸压时间应≤1分钟;小型氧舱卸压时间应≤1.5分钟;中型氧舱卸压时间应≤2.0分钟;大型氧舱卸压时间应≤2.5分钟。由于新版GB12130—2003《医用*》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而新版标准已将氧舱按治疗人数分为单人氧舱和多人氧舱,对应的应急卸压时间为单人氧舱卸压时间应≤1分钟;多人氧舱卸压时间应≤2.5分钟。故在今后检验工作中应加以区别。
三、(五) 强调在进行全面检验时,应该重点检察的工作内容,除应对医用氧舱进行舱体及各系统检验外,还应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及氧源间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氧源间能否自然通风、是否选用防爆电器并严禁堆放其它杂物;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和氧源间提出了应配备灭火装置等防火设施,并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的要求等。
四、 对医用氧舱检验后所作的结论,提出了如何掌握及判断的依据。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对该台医用氧舱应做出可否使用的结论,但不对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主要原因是: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是根据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的,而对于医用氧舱来说,对氧舱本体的检验,只是氧舱检验内容中的很少一部分,且从氧舱的实际使用状况看,由于其操作的工况条件无特殊要求,舱体的安全裕度较大,所以仅以其作为判断医用氧舱的安全状况等级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医用氧舱的真实状况。故对在用医用氧舱检验后,不做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对于整改后,需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或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的问题,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于能够通过整改后的见证资料,说明该问题已确实整改,如:安全附件的检定与校验证书等,可采取对报告审查确认的方式;如不能仅通过受检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来说明整改已按规定完成的,如:对氧舱需进行修理、改造、更换重要元器件等,则应通过对现场的检查进行确认。
五、(一) 提出了对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医用氧舱,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综合技术鉴定的原则性要求,以确保其能安全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用氧舱上的电气元、器件、各种导线、电缆等另部件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出现性能的下降,而形成了不安全隐患。另外,如果对舱体保养不当,舱体本身,特别是舱体下部,也会由于出现锈蚀,造成舱体减薄的现象等等。
五、(二) 强调了对检验结论为停止使用的医用氧舱,应向有关部门发送《医用氧舱安全检查意见通知书》,以强化对其的监督管理,防止再继续使用。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一、术语
整定压力(或开启压力):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可由视觉或听觉感知道连续排出状态。
密封试验压力: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测量通过关闭密封面的泄漏率。
排放压力:阀瓣达到规定开启高度时的进口压力。
回座压力:排放后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压力。
二、校验项目
本要求没有对排放压力和回座压力两项目提出要求。主要是由于通常的校验设备无法进行这两项测试。另外此两项目应是安全阀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安全阀设计定型时应进行型式试验,这两个指标在结构设计上应予保证的。而在安全阀的校验中主要是考核安全阀的可靠性、可用性。调整开启压力、测试其密封性。
三、在线校验问题
本要求所述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与有关规程不一致。是考虑到无法实现气体的回收和校验后阀瓣回座及泄漏问题。
检验报告编制说明
检验报告内容可选择应用,年度检验报告应有《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和《年度检验报告附页》,可选《封面》和《说明》页。如有壁厚测定或内窥镜检查,还应增加《壁厚测定报告》和《工业内窥镜内表面检查报告》。
全面检验报告应有《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结论报告》和《压力容器宏观检查报告》,可选《封面》和《说明》页。如检验或需要时还应选《结构检查报告》和《资料审查报告》。若进行其它检验则应选用相应报告。报告页数较多时应选用《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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