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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项!包括设备、食品、器械等 总局发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2-11-21 13:30:15化工仪器网阅读量:341 我要评论


导读:2022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

  【化工机械设备网 行业动态】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是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所做的一种执法体制创新。在以往全国各地进行的实践探索中,由于法律体系、行政体制、执法理念、执法监督等各方面的不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开展暴露出了不少现实问题,影响了改革的成效。
 
  目前,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开启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而职能的大幅度增加、监管领域的大规模扩张、市场主体的复杂化多元化等新情况,也使得对监管和执法的挑战愈发严峻。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构建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2022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市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能够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意见,经中央编办、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2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
 
  针对事项确认,《指导目录》明确四点。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事项名称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的规定内容加以确定。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针对实施依据,《指导目录》提出,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指导目录》指出,要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同样,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对认证机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活动一般过错行为;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数据、结果等,《指导目录》均提出要进行行政处罚。
 
  在特种设备上,《指导目录》也指出了相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如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除此之外,《指导目录》还包括食品、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均提出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指导目录》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指导目录》的印发,对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着重要意义。
 
  (资料参考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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