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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2013-10-14 14:08:34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整理阅读量:1400 我要评论


导读: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整理:云南《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实施后,将在全省建立起的用能和排污实时数据中心,解决过去用能和排污数据不准确、可靠性差、来源多样等问题,并进一步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数据平台建设。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整理:云南《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实施后,将在全省建立起的用能和排污实时数据中心,解决过去用能和排污数据不准确、可靠性差、来源多样等问题,并进一步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数据平台建设。
  
  《办法》实施后,传统的“以计量器具为对象”的监管模式将转变为全新的“以计量数据为对象”的监管模式,通过对节能减排计量行为的管理以及对计量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更深入地介入到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另一个显著作用是通过对用能和排污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目前混乱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市场,吸引和扶持一批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中介机构,并成长为云南一个新兴的高技术行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购买*的计量器具和技术服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安装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等;用能和排污单位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计量数据资料。
  
  在惩治条款中,《办法》明确,用能和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计量数据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计量数据资料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或者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人负责计量工作或者未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计量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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